段某于2021年1月1日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日下午,段某在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9月19日,公司向段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段某主张其2021年6月2日外出已经向公司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段某在上班时间前往其他地点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公司与段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继续与段某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对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本院。段某未起诉。
庭审中,法院明确询问段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时间是否为上班时间,段某认可是上班时间,但主张其向副队长口头请了假,请假理由为给其母亲送钥匙。
公司不认可段某曾请假,表示根据单位管理规定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纪律”是一个很抽象的词,劳动纠纷中很少会见到这个词,公司要辞退员工也基本上都是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
劳动纪律,大家可以理解为劳动法上的基本常识:劳动者要遵守的最基本劳动原则。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是被行政拘留,实际上可能都会导致被公司开除的后果。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公司这么执行完全没问题。
因为行政拘留不是去住宾馆,要进去的时候会被警察叔叔把手机给没收掉,涉案人员实际上处于消失的状态。
除了公安、家人,没有任何人知道涉案人员跑到哪里去了。
涉案人员此时处在未请假脱岗的状态,大部分公司对此都规定有制度,完全可以按照旷工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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