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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0余万存款被挪用,提起诉讼后银行仍不归还(2023银行挪用)

时间:2023-03-21 14:13:49人气:170 作者:未知

2008年,李先生(及亲属)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的邮政储蓄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宁,李先生有存款需求,时某宁有吸储任务,所以在江宁支行开户,并且多次存入累计243万元人民币

但是这个时某宁,只把李先生的第一笔存款(应该是135万左右,也是目前江宁支行愿意赔付的部分)存入了银行,其后的存款均没有存入银行,相关的存取记录均为时某宁伪造。

2018年底,李先生的亲属发现存款取不出了,于是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了伪造存取记录以及挪用储蓄的猫腻,于次年四月将时某宁抓获

但是时某宁的判决结果并非诈骗,而是挪用公款,所以刑期只有短短两年三个月

诈骗金额超五十万,量刑就达到十年以上了,何况本案涉案金额约120万。

但是,如果李先生以诈骗罪起诉时某宁,相当于把时某宁的行为定义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而时某宁本人很可能不具备偿还能力。

结果就是,时某宁肯定会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李先生也必然无法拿回全部的损失。

因此李先生不起诉时某宁的诈骗行为,而是起诉江宁支行,要求返还储户储蓄

简单来说就是我只认时某宁是你们当时的行长,我的钱就是存进了你们银行,你说时某宁挪用也好诈骗也好,你去找他,我的钱得给我。

乍一听,李先生还挺不讲理的,你是让人给骗了,你这些钱压根没进银行,凭什么让银行赔给你?

实际上并非如此。

作为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宁自称具有代理权,给李先生进行开户存款,李先生没理由怀疑其代理权。在这一过程中,李先生没有主观恶意或过失。

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李先生可以向江宁支行主张代理效力。

也就是说,李先生可以向江宁支行要求支取全部存款,不管是时某宁存进去的,还是他装进自己腰包的

这种制度看似对被代理人(银行)极不公平,实际上是帮助弱势群体规避风险的重要保护。

在这一类案件中,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储户拉存款的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则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在这次的事件中,应该把这名行长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

储户其实是弱势的一方,储户在存钱的时候面对银行的行长亲自出来拉存款,再加上又加盖有银行公章,必定对自己与银行之间有储蓄关系不作怀疑,换一个人也是类似的情况。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应把储户的注意义务拔得过高。很多储户都只是普通人,特别是案件中还坚持用存折去银行存钱的人,更是年纪比较大的人,这个情况法院应该考虑到。

银行的诉讼理由之一是储户没有查询存款明显不符合常理,这个理由就有点扯淡了。前面也说到了还会用存折去存钱的储户,其实现在已经不多见了,大概率是年纪比较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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