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化名)在朋友圈发自己美美的照片,却收到了前单位的起诉状,她感到很委屈,为啥发自己的艺术照,会被告上法院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来,小美曾在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工作,在任职期间因气质较好,公司为她拍摄了一组古风形象照用于宣传推广。随后不久,小美离职,但把当时在公司拍摄的形象照留存在手机中。闲暇无聊的时候,她就会在朋友圈分享几张自己的照片。
被前单位发现后,他们认为小美的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公司,小美离职后在朋友圈发布照片,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便起诉至虎丘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2万余元。
小美感到非常不解,照片上的人是自己,而且发朋友圈只是为了展示生活状态和形象,没有任何牟利的想法。而公司则拿出了当时小美离职时签订的协议书,里面明确约定,其在离职后,不得在其他短视频及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内容的视频及图片文字作品。
在法庭上,承办法官向小美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摄影作品的服装、场地、器材由公司提供,并由公司的编导、摄像师拍摄,所以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而且,在小美离职时签订的协议,也约定了相关事项,公司拥有相应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和使用权。因此,在公司拍摄的这些照片,小美不能在朋友圈随意发布。
在小美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承办法官当庭主持开展调解工作,消除了双方间的隔阂和误会。小美向公司道歉并删掉了朋友圈,表示今后不会再发这些照片,只留作自己欣赏,并同意公司继续使用照片作对外宣传使用。公司也表示谅解,并同意当庭撤回起诉,不再追究小美的责任。最终,一起案件以双方和解而圆满告终。
承办法官提醒,著作权法规定,工作期间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因履行职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另有约定外由单位享有著作权。本案中,离职协议对照片的使用规则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发朋友圈的时候需谨慎,照片上的人是自己,但相关权利可能归属于他人。
但必须注意的是,自然人也享有肖像权,是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小美离职后,与该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使用她肖像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公司如果基于经营需要继续使用小美的肖像,也需要经小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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