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曾于天津大学任教,是顾氏制冷剂的发明者。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曾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审理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纠,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有据、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思维,同时也有利于彰显鼓励公民依法维权、合理维权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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