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都是判几年
- 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该怎么量刑
-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检察院能不能受理
- 崔杼弑其君的典故
- 我的一个朋友在酒店做代保安的!有一天客户
- 如何看待大连女孩沈某捅死男友,被判犯故意
- 一个朋友抓奸过程中,导致“隔壁老李”坠楼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都是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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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该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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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检察院能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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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杼弑其君的典故
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遂取之。
庄公通焉,骤如崔氏,以 崔子之冠赐人。侍者曰:“不可。”公曰:“不为崔子,其无冠乎?”崔子因是,又以其间伐晋也,曰:“晋必将报。”欲弑公以说于晋,而不获间。公鞭侍人贾举,而又近之,乃为崔子间公。
夏五月,莒子为且于之役故,莒子朝于齐。甲戌,飨诸北郭,崔子称疾不视事。乙亥,公问崔子,遂从姜氏。姜入于室,与崔子自侧户出。公拊楹而歌。侍人贾举止众从者而入,闭门。甲兴,公登台而请,弗许;请盟,弗许;请自刃於庙,弗许;皆曰:“君之臣杼疾病,不能听命。近于公宫,陪臣干掫有淫者,不知二命。”公逾墙,又射之,中股,反队,遂弑之。
晏子立於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
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将庸何归?”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人谓崔子:“必杀之!”崔子曰:“民之望也,舍之,得民。”
叔孙宣伯之在齐也,叔孙还纳其女于灵公,嬖,生景公。丁丑,崔杼立而相之,庆封为左相,盟国人于大宫,曰:“所不与崔,庆者---”晏子仰天叹曰: “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乃歃。辛巳,公与大夫及莒子盟。
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我的一个朋友在酒店做代保安的!有一天客户
02:25
如何看待大连女孩沈某捅死男友,被判犯故意
如何看待大连女孩沈某捅死男友,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我能不能说一句,大连女孩好凶残!
说实话,我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因为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
如果不是现在出轨什么的太多了,女孩恐怕也不会那么过激。
甚至,我怀疑,那个男友是否有过先例?
而且,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不同。
故意伤害罪,判刑的年限肯定比故意不同啊。
这个女孩,只能说是激情。
或者说,激情都算不上,还是故意伤害靠谱一点。
她真正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给男友一个教训。
而没想到,刺下去之后自己都懵了。
等救护车来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所以,她是伤害,而不是故意谋杀。
如果是判故意的话,那就不是十三年了。一个无期,或者一个死刑都有可能。
只能说一句,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很重要。
如果那个男友喝酒的时候,身边没有另外一个女孩,恐怕就没有这回事儿了吧!
一个朋友抓奸过程中,导致“隔壁老李”坠楼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如果不是自己把他推下去坠亡法院应该不会判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