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1月12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广州交警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者。目前,涉事司机温某(男,22岁,广东揭阳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肇事车的车速并不快,但是那些等红灯的人也来不及躲避,当时看到有很多人被撞倒在路上,还有一个女孩倒在路上,一动不动,现场还有很多人在叫。”
有目击者称,一辆黑色宝马SUV突然撞向正在等红灯的行人。撞击后,又掉头回去撞了另一堆人,之后便试图逃逸,“他是恶意撞的!”
另一名目击者表示,该黑色宝马SUV车主在十字路口撞击过后,还放下车窗,向街上撒钱。事故后,很快来了许多警车和救护车,伤者也迅速被拉走。
这样的冲撞,伤者肯定会有严重的损伤,最严重的就是撞到头或者飞起来头着地,导致严重颅骨损伤、脑出血甚至当场死亡,根本来不及抢救。而如果仅仅是胸部腹部脏器损伤,也会伴有骨折,骨折断端也会刺破血管引起严重内出血、外出血,比如肝脾破裂导致大出血,也难以抢救。胸部损伤包括心脏心包破裂出血也会迅速致死,肋骨骨折后导致的气胸也非常严重。本站也希望那13个伤者能顺利恢复。
是定义为「交通事故」还是定义成「故意冲撞人群」?这需要结合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不能简单就说是「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判刑七年以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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