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企查查APP显示,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于2月23日公布。
阿里巴巴文化上诉华为
该案件于2020年7月立案,但由于阿里巴巴文化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企查查显示,相关案件新增开庭公告,开庭时间为6月21日,经办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阿里巴巴文化上诉华为
在早些时候,阿里巴巴文化就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腾讯。在1月15日,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判决书显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对用户传播未经授权的录音制品。裁判结果为,腾讯公司应赔偿阿里巴巴文化的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由原告负担31680元,被告负担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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