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个段子是这样说的,
汉代奴才:“喏!”
清朝奴才:“嗻!”
现代奴才:“收到,好的。”
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好像都经历过周末被发各种工作通知,成了常态。
但是不代表合法,回你是情分,不回你是本分,拿着五天的钱,凭啥周末还要答复,除非你周末也给加班费。
还真当996是福报吗?前几天“落实八小时工作制”的提议才刚上热搜!
近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
简单归纳一下这个事情:
王某系某技术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兼运营管理部专员。2020年10月24日(周六)20时56分该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广州出差。
10月25日9时56分王某回复称“昨天身体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没接到电话”,随后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前往广州。
该公司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来自公司同事的协作要求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4分。
后公司以王某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累计扣分达到公司规定的解雇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2020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后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法院认定某技术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深圳中院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如非法定情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加班的要求可以拒绝。
并认为王某不存在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相当傲慢。
- 时间是在周六,休息日,还是晚上,给人家发消息,打扰人家的私生活时间。
- 发消息的形式也很傲慢,是「通知」的形式,而不是「好好商量」的形式。
- 通知的内容也很扯淡,要求员工第2天一大早就要去出差。
上面的一二三条,公司可没有说走123条路,他是直接一步到位一步通知,公式完全没有考虑到,也不在乎,此刻的时间是周六的晚上,去安排第2天早上要去出差。
又是休息日,时间又很仓促,工作内容又是出差这种很麻烦的工作。
那这种情况下,员工拒绝公司这么不合理的要求,也非常正常吧!
然后公司就生气了,搞小动作,他不说你拒绝去出差这一件事,他去翻那些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旧账,说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在休息时间有权完完全全的把这个时间用于休息,有权利去拒绝公司临时安排的工作内容。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公司强行干扰的,还可能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公司要让员工加班,不是什么“安排”,也不是什么“通知”,而是“协商”,要在征得员工的同意下,才可以去安排或者通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且这案子里边,公司开除员工的真正理由就是员工拒绝加班,自己也知道用这个理由去开除员工站不住脚,就耍了个小聪明,用违反规章制度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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